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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規 範 |
◆防雷法規
◆避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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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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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遊樂場所以及資訊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專案,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專案,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准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檔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援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怠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附表: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初步設計)
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施工圖設計)
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初步設計\施工圖
設計)
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
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初步設計)
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施工圖設計)
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初步設計\施工
圖設計)
⒏《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⒐《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⒑《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⒒《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
⒓《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
⒔《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⒕《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附表1: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
(初步設計)
申請(建設)
單位名稱(公章)
聯繫電話
傳真
聯繫人
手機
建設項目名稱
建設項目位址
設計單位名稱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建設規模
建築單體 棟(座);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最高建築高度 米;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
建設項目
使用性質
送審資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總規劃平面圖;
3.
4.初步設計說明書(包括:氣象資料、設計依據、計算公式、直擊雷防護措施、雷擊電磁脈衝防護措施、防雷產品選型等)及初步設計圖紙(包括:接地平面圖、接閃器佈置平面圖,SPD設計示意圖、建築圖、結構圖等);
5.建築、結構、消防、空調、給排水、強電、弱電等初步設計資料;
6.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申請單位應將送審資料按統一規格裝訂成冊,連同本表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送審資料還缺第 項,請儘快補齊。
經辦人: 年 月 日
送審資料齊備,同意報審。項目編號:( )雷初審字〔 〕第 號。
經辦人: 年 月 日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2: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
(施工圖設計)
申請(建設)
單位名稱(公章)
聯繫電話
傳 真
聯繫人
手 機
建設項目名稱
預計開工時間
建設項目位址
預計竣工時間
設計單位名稱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建築物名稱
結構類型
(見說明二)
層數(層)
高度(米)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使用類別
(見說明三)
電源情況
(見說明四)
土壤情況
(見說明五)
防雷
圖號
工 程
簡要說明
說 明
一、送審資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
3.
4.經規劃部門批准的總平面圖各兩套(原件或影本,影本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5.建築施工圖及其電子文檔;
6.結構施工圖;
7.其他與防雷建設有關的施工圖(水、電、消防、煤氣、金屬構架大樣、SPD安裝等);
8.工業建築物應有生產工藝流程圖、物料存儲方式、危險品場所分佈等資料;
9.儲罐材質、壁厚、儲存物形態、儲存工作壓力資料等資料;
10.
11.經過初步設計的,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
12.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申請單位應將送審資料按統一規格裝訂成冊,連同本表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二、結構類型填寫:A、磚木;B、混合;C、鋼筋混凝土;D、鋼結構
三、使用類別填寫:
A1. B1.教育、醫療、科研、體育館 C1.高級綜合建築 D1.一般綜合建築
A2.乙類廠房、倉庫 B2.影劇院、會堂、俱樂部、旅遊 C2.高層住宅 D2.住宅、公寓
A3.丙類倉庫 B3.金融、商業、賓招、娛樂場所 C3.大型廠房、丙類廠房 D3.一般廠房、倉庫
A4.油、氣罐站(區)、鍋爐房 B4.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 C4.特殊地形建築物 D4.其他
四、電源情況填寫:A.架空進線 B.自設變配電室 C.埋地進線
五、土壤情況填寫:A.岩石 B.堅土 C.普通土 D.軟土
送審資料,還缺第 項,請儘快補齊。
經辦人: 年 月 日
送審資料齊備,同意報審。編號:( )雷審字〔 〕第 號。
經辦人: 年 月 日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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