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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規 範 |
◆防雷法規
◆避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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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行政許可專案辦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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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
實施機關
中國氣象局
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377項
實施依據
中國氣象局8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10號令《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範、標準等資料並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品質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並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築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於八百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於一百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影本;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影本; (五)企業品質管制手冊和防雷工程品質管制手冊。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除了需要提交以上書面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影本;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 (三)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行政許可程式
和辦理期限
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並於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託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並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後十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辦理聯繫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的管理相應機構(聯繫方式見"政策法規行政審批聯繫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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