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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規 範
◆防雷法規
 
◆避雷規範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規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範圍,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感應雷(雷電民磁脈衝)防護工程和綜合防雷工程等的設計、施工。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級與範圍 

     第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資質等級分為丙、乙、甲三級。 

     第五條  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發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    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可進行的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有:小型電腦網路、小型程式控制電話、小型自動控制系統,短波、超短通訊站,小型電視臺,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線,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和家用電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六條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    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無線尋呼台,移動通訊中繼站,中型電視臺,一般雷達站、微波站、導航站,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中型自動控制系統、中型程式控制電話,中型電腦網路等中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七條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大型移動通訊基站,大型電視臺,大型程式控制電話機,大型電腦網路、大型自動控制系統,機場、大型車站、碼頭,智慧大廈及其綜合佈線,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國防設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三章      資質申請 

     第八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企業法人,並遵紀守法,社會信譽好; 

    (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考核合格後頒發的相應資格書。 

    (三)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少於 1 名、 2 名、 3 名,中級技術人員分別不少於 3 名、 4 名、 5 名,並均應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四)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的企業註冊資金分別不得少於 30 萬元、 40 萬元、 100 萬元; 

    (五)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近三年來必須一直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並分別完成項目總值不少於 150 萬元、 300 萬元、 600 萬元; 

     (六)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必須至少分別承擔過一項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上的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專案,並均通過驗收和投入使用,運行良好,用戶滿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品質保證體系和完善的規章制度,並能有效的實施; 

     (八)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設計、施工設備; 

     (九)具備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範,標準化資料和檔案保管設施。 

     第九條      申請丙、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正式申請。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正式提出申請。 

    無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正式申請報告、單位基本情況;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人組織代碼證》的影本;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其中外騁人員應注明是專職或者兼職及原工作單位等情況,高級、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必須提供技術職稱和資格證書的影本; 

    (五)近三年來實際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專案表; 

    (六)必須出具至少三個與申請資質級別相當規模的防雷工程建設單位(用戶)的使用證明; 

    (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企業的品質管制基本內容、工程品質管制標準,工程品質管制評定辦法等; 

    (八)防雷工程品質管制手冊,主要包括工程品質管制基本內容,工程品質管制標準、工程品質管制評定辦法等; 

    (九)至少有兩個與申請資質等級規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術資料,包括勘察報告,設計方案、合同、設計施工圖紙、施工記錄、預算、決算,驗收報告、用戶意見等。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予以補充完備。 

   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經銷的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四章        資質評審 

     第十二條  地、州、市、盟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審請丙級或者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甲級資質單位進行初審; 

     初審單位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的意見並加蓋公章,於十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所有的申報材料一同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評審。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丙、乙級資質申請進行組織評審,評審合格後二十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復審,復審合格後,在二十日內頌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甲級資質申請進行組織評審,評審合格後三十日內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後二十日內由組織評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退回才送審單位。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成資質評審委員會,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進行評審。 

     資質評審委員會由聘請的 5~9 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術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  資質評審定期舉行,每年 1~2  次。 

     評審委員會評審前,應委託評審委員會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在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2 / 3 以上成員同意為通過,並寫出評審意見和簽字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製作和發放。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申請丙、乙級資質的單位審批合格後,必須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復審並頒發資質證後,方可通知申請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應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年度檢查和其他形式的監督管理,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 1 月 1 日 ~4 月 30 日。 

    第十八條  受檢查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財務決算年報表》、《企業年度工作情況總結》等相關材料,包括:企業年度營業額、完成的主要工程項目,用戶反映、企業內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後,應當對單位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的“年度檢查”欄內。對甲級資質單位年檢結論應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一)單位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上一年度未發生防雷工程品質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 

    (二)單位資質條件基本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上一年度未發生防雷工程重大品質事故及違法的,為“基本合格”; 

    (三)單位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且上一年度沒有承接任何工程項目,或者發生地防雷工程重大品質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沒有參加資抽年度檢查的單位不得繼續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年度檢查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提示後十五日內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失效。 

     第二十條  在防雷工程專業技術設計、施工資持證書有效期內,單位資質年度檢查有兩年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其資質等級經評    審後定為丙級,而且為暫定級,有效期為兩年,在資質上注明。有效期滿後,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復查,復查合格,換發正式資質證;復查不合格,由原審批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收回暫定資質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並已領取資質證的單位如發生分立、合併、撤銷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三十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註銷手續。需要申請資質證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禁止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 

     第二十四條  具備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任務的,必須主動到專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備案,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租、轉讓或者變動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複印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凡過去我局制定的有關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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