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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規 範
◆防雷法規
 
◆避雷規範

   
 
 
 
 
 
上海市建(構)築物防雷工程設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設計審核、驗收工作,提高建設專案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依據  《氣象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上海市雷電防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構)築物雷電防禦活動。

第三條  上海市氣象局雷電防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氣象局防雷辦)具體負責本市雷電防護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防雷中心(以下簡稱市防雷中心)負責本市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檢測驗收等專業技術工作,並對其他從事防雷工程設計審核和檢測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建設專案的防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條  下列建設專案的防雷工程設計須經審核: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電腦資訊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範,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  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條件,結合雷電防護物件的防護範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範進行設計。 

第七條  防雷工程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步設計 

1、設計說明(包括設計依據、防雷分類等); 

2、防雷系統示意圖; 

3、擬採用防雷裝置的規格及型號; 

4、根據特殊情況的相關圖紙及說明。 

(二)施工設計 

1、設計說明(包括設計依據、防雷分類等); 

2、接地裝置、引下線、接閃器、電氣設備及資訊系統防雷接地設計圖; 

3、等電位連接預留件、均壓環、等電位連接及遮罩設計圖; 

4、電氣設備及資訊系統電湧保護器佈置設計圖; 

5、根據特殊情況的相關圖紙及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和審批時,須將防雷工程初步設計和有關資料同時報審。審查結果和審批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市氣象局防雷辦備案。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專案的防雷工程初步設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不予審批。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須將防雷工程施工設計圖紙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氣象局委託的審圖機構審核,審核檔由審圖機構報市氣象局防雷辦備案。 

第十條  審圖機構接到防雷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核,對符合防雷設計規範要求的防雷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出具設計審核檔,對不符合防雷設計規範要求的,審核不予通過。 

市氣象局防雷辦對審圖機構的防雷工程設計審核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手續。 

市防雷中心應當根據建設專案的特點,在規定的時間內,制定防雷工程檢測計畫,並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專案開工後,市防雷中心應當根據防雷工程檢測計畫中確定的內容實施防雷工程檢測。在檢測中發現施工品質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檢測驗收申請,市防雷中心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防雷工程竣工檢測驗收。 

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防雷中心出具《上海市防雷工程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市防雷中心應當及時發出整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後應當複驗。 

建設專案的防雷工程未經檢測驗收或檢測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氣象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上海市雷電防護管理辦法》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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